章程
第⼀章 总则
第⼀条 党的⼗⼋⼤以来,国家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位置,⾼度重视科技创新,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的全⾯创新,提出⼀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加快⾯向⼈民⽣命健康的科技创新是重点。
第⼆条 为集中⼒量开展科技创新,助⼒健康中国建设,由武汉国家⽣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批准,国家⼤型三甲医院围术期医学专家组经过精⼼筹备,于2021年10⽉9⽇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武汉智⾕围术期医学研究院。”
第三条 Wuhan Institute of Intelligent Perioperative Medicine”,英⽂缩写为“WIIPM”。
第四条 研究院性质是以国内围术期医学知名专家、医药研发企业管理者为核⼼的,以有创新精神的执业医师、护理⼈员、创新企业研发⼈员为主体的,⾃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医学研究和教育培训组织。
第五条 研究院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围术期医学发展,凝聚专家教授智慧,充分利⽤国家⾼新企业科技研发优势,创新开发药品、医疗器械、医⽤设备、基因疫苗等领域的新产品,促进围术期智能化、⼀体化管理,促进产、学、研⼀体化创新发展,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才 培养与产业发展,助⼒健康中国建设。
第六条 研究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国家⽣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研究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条 研究院建⽴并执⾏重⼤事项报告制度。
第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章 研究院⼯作范围
第⼗条 研究院打造医政产学研平台,提供科研服务与⽀持的孵化平台,为地⽅政府、医师、企业 代表搭建围术期科学研究和应⽤转化的精准供需对接平台。包括成果转化、产业化 和临床应⽤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等联系。
第⼗⼀条 研究院建设学术交流培训教育平台。对围术期相关的临床专家和企业研发⼈员提供各种研发交流、培训,包括研发相关的专利书写培训、临床产品研发培训、围术期相关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等⼈才培养。
第三章 理事会员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条 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民、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条 申请加⼊本研究院的专家理事条件包括:(⼀)⼤型教学医院科室主任;(⼆)有产学研相关背景;(三)有国家专利和转化应⽤成果者优先;(四)有进⾏科研合 作的意愿;(五)按时缴纳会费。企业理事条件包括:(⼀)国有企业公司负责⼈(副总裁 以上或者研发负责⼈);(⼆)公司具备完善的产学研平台或团队;(三)有和⼀线临床专 家合作研发的背景或意愿;(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条 申请加⼊本研究院的会员条件包括:(⼀)国家卫⽣管理部门认可的合法医疗 单位的医务⼈员;(⼆)致⼒于为国家医学创新发展奉献⼒量(三)有产学研相关背景;(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研究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与研究院⾃律⾏为规范的制定。(三)对研究院⼯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参加研究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五)优先获得研究院提供的各类培训、研究合作与相关服务,享受资源共享的便利。(六)研究院理事参加联研究院学术活动会务费减免。(七)实⾏理事⼊会⾃愿和退会⾃由的原则 。
第⼗六条 理事应履⾏下列义务:(⼀)积极参加研究院的各项活动;。(⼆)遵守研究院的章程,执⾏理事会的决议,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三)为研究院成员提供资源共享的相关服务;(四)完成研究院下达的其他⼯作。(五)宣传研究院的宗旨,维护研究院的声 誉,以实际⾏动扩⼤研究院的社会影响。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条 理事会⾏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修改章程;(⼆)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案;(四)增加开办资⾦的⽅案;(五)本单位的分⽴、合并或终⽌;(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七)罢免、增补理事; (⼋)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作⼈员的⼯资报酬。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名。常务理事若⼲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或罢免。
第⼆⼗⼀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作,理事长不能⾏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使职权。
第⼆⼗⼆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可举⾏。理事会会议实⾏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 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 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员存档保管。
第⼆⼗五条 理事长⾏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的⽇常⼯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本单位设⽴监事,其成员为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员中产⽣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员代表由单位从业⼈员民主选举产⽣。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单位财务; (⼆)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为进⾏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
第三⼗条 研究院第⼀届的法定代表⼈为陈向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 (⼆)正在被执⾏刑罚或者正在被执⾏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起未逾3年的;(六)⾮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原则及劳动⽤⼯制度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开办资⾦;(⼆)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四)利息; (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
第三⼗三条 经费必须⽤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不得侵 占、私分、挪⽤本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未与本单位建⽴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三⼗四条 执⾏国家规定的《民间⾮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会计核算,建⽴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员调动⼯作或离职 时,必须与接管⼈员办清交接⼿续。
第三⼗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的规定,⾃觉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条 本单位劳动⽤⼯、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起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章 终⽌和终⽌后资产处理
第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分⽴、合并的; (四)⾃⾏解散的。
第四⼗⼀条 本单位终⽌,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作。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给宗旨、性质相同的社会组织,⽤于社会公益事业。清算期间,不进⾏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完成清算之⽇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三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件之⽇起,即为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9⽇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六条 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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